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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件質量問題共同損失索賠

法律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壹般產品質量問題是指:1。產品不具備要求的性能且未事先說明;2 .不符合產品或其包裝上標明的產品標準;3 .不符合以產品描述、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生產者、銷售者對產品內在質量的義務可以概括為默示保證義務和明示保證義務。所謂默示保證義務,是指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對產品質量的要求。該法規定的“具有產品應當具有的性能”是產品質量最重要的默示保證條件之壹。所謂明示保證,是指生產者或者銷售者通過直接表達意思的語言或者行為,對產品的性能、質量作出的壹種保證或者承諾。本法規定的“符合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明的產品標準”;"符合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表明的質量條件."是明示的擔保義務。

壹般產品質量責任又稱缺陷保證責任,是指違反上述明示或者暗示的產品質量保證和承諾,對消費者造成損害的責任。因為這種民事責任是基於合同關系的,是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條產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承擔修理、更換、退貨責任;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壹)產品不具備要求的性能且未事先說明的;(二)不符合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明的產品標準;(三)以不符合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質量狀況的。銷售者依照前款規定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後,屬於向其提供產品的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以下簡稱供應商)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供應商追償。銷售者未按照第壹款規定修理、更換、退貨或者賠償損失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生產者之間、銷售者之間、生產者與銷售者之間的銷售合同、合同有不同約定的,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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