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挪用公司內部現金300萬供他人使用,已構成挪用公款罪。本罪的客體主要是公共財產的所有權,也在壹定程度上違反了國家財務管理制度。挪用公款罪的直接客體是公款使用權,同時行為人挪用公款後必然占有,有的還會從中獲得利益。所有權包括四種相互聯系又相對獨立的權力: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因此,對所有權權力的侵犯必然是對所有權的侵犯。所有權的侵害並不意味著所有權的轉移。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所有權必須依法取得。所以在這個法律意義上,任何財產犯罪都不可能真正取得所有權。挪用公款罪和貪汙罪壹樣侵犯財產所有權,區別只是侵犯所有權的程度不同。同時,也正是因為挪用公款罪直接侵犯了公款的使用權,違反了國家財務管理制度中的公款使用制度,從而違反了國家財務管理制度。但由於侵占罪的主要客體是國家公共財產的所有權,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體包括:國有財產所有權、勞動群眾集體財產所有權、用於扶貧等公益事業的社會捐贈或者專項資金所有權、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的私人財產所有權、非國有公司、企業等非國有單位的資金所有權、非國有單位客戶資金所有權其中,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客體不僅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從事營利性活動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有第壹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退還挪用的資金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