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有冷靜期。離婚需要30天的冷靜期。離婚冷靜期是指夫妻離婚時,政府強迫他們分開考慮壹段時間,再決定是否繼續離婚。夫妻雙方在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的,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申請之日起30日內,夫妻壹方反悔離婚的,可以在婚姻登記機關撤銷離婚申請。
離婚冷靜期的特點:
1,離婚冷靜期的前提是尊重離婚自由原則。
離婚自由不是絕對自由,而是相對自由,是在法律範圍內。法律規定離婚冷靜期,不是限制婚姻當事人的離婚自由,而是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願,在離婚的前提下,給他們適當的時間冷靜思考,避免當事人因沖動而草率離婚;
2.離婚冷靜期適用於協議離婚,不適用於訴訟離婚。
離婚訴訟中,壹方始終不同意離婚,或者有其他糾紛不能達成協議,需要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判決;
3.離婚冷靜期的基本功能。
基本功能是設置時間門檻,督促自願申請登記離婚的當事人冷靜思考,改變登記離婚基本是“即時離婚”,無法防止沖動草率離婚的現狀。只要適當,不存在幹涉當事人離婚自由的問題,有利於維護婚姻穩定,減少社會動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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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七條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當事人壹方不願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壹千零七十八條登記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屬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壹致意見的,應當登記,發給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