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緩刑有三個原因:
(1)犯新罪。這裏的新罪是相對已定罪的犯罪而言的,既包括故意犯罪,也包括過失犯罪,既包括同壹犯罪,也包括不同犯罪。只要被緩刑的人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就應當依法撤銷其緩刑,實行新罪與原罪並罰。
(2)認定不作為犯罪。在宣判前發現有其他未判決的犯罪,說明犯罪分子隱瞞了部分罪行,未能認罪悔罪。應當依法撤銷緩刑,並以不作為罪與原審判決罪數罪並罰。
(三)嚴重違法的。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也應當依法撤銷緩刑,收監執行原判刑罰。
緩刑期間再犯罪如何處理?
被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或者在宣判前被發現犯其他罪,應當撤銷緩刑的,由審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在審判新罪時撤銷原緩刑;上級人民法院原宣告緩刑的,審判新罪的下級人民法院也可以撤銷原宣告的緩刑。審判新罪的人民法院撤銷原宣告的緩刑後,應當通知原宣告緩刑的人民法院和執行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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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刑法第75條
被宣告緩刑的罪犯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檢查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檢查機關關於接待來訪人員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檢查機關批準。
刑法第77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