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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承包農村土地建工廠。如果合同只有村委會和鎮政府蓋章,合同是否有效?

無效。

“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仍是國家嚴格限制的行為;在審判實踐中,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擅自出租也被法院認定為無效。簽訂集體土地租賃合同取得經營性用地要謹慎,盡量規避相應的法律風險。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造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條建設用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道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範圍內,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應當根據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準。在批準的農用地轉用範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四十五條征用下列土地,由國務院批準:

(壹)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七十公頃以上。

征用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並報國務院備案。征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事先辦理農用地轉用批準手續。其中,農用地轉用由國務院批準,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

不再有征地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征地審批範圍內農用地轉用的,應當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單獨辦理征地審批。超越征地審批權限的,應當按照本條第壹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百度百科-中國人與土地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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