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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復執行的時限是什麽?

恢復執行的期限為中止情形消失後二年。可以多次申請恢復執行,每次索賠的時間間隔不得超過申請執行的時效期間。申請執行的時效期間從最後壹次請求的次日起計算。

第壹,恢復行政強制需要多長時間?

大約六個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時限制度的若幹規定》

第五條執行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結案,非訴執行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結案;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高級人民法院備案。

委托執行的,受委托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後壹個月內完成委托執行程序,受委托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委托書後三十日內執行完畢。未執行完畢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後十五日內通知委托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行政強制的方式

(1)為表演而表演

代履行也稱代執行,是指義務人不履行法律、法規等規定的義務的壹種行政強制執行方式。或者由行政行為決定,由行政執法機關或者第三人代為實施,並向義務人收取必要的費用。機構績效必須同時滿足四個要求:

1.存在相對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義務的事實,並且這種不履行是故意或者過失造成的。

2.行政法上的義務是他人可以代為履行的義務。

3.代為履行的義務必須是能夠達到與相對人親自履行相同目的的義務。

4.義務人應當承擔必要的費用。

(二)刑罰的執行

行刑是間接執行的壹種方式。它是指有關國家機關對拒絕履行已經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當事人進行制裁,迫使當事人自覺履行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的法律制度。行刑可分為兩類:壹是行政處罰的執行;二是執行刑罰。

(3)直接脅迫

直接強制是指在代為執行或執行罰金等間接手段無法實現或無法采取間接手段時,執行主體可以依法直接強制執行義務人的人身或財產,以迫使其履行義務或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的狀態的壹種執行方式。

直接脅迫是壹種強有力的脅迫方式,其適用除了不違反現行立法規定外,還必須堅持壹定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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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執行: (壹)申請人表示可以暫緩執行的;(二)案外人對執行對象提出正當異議的;(三)作為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四)作為壹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暫停的情況消失後,將恢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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