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對於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訊問和審判時,應當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無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或者法定代理人犯* * *,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親屬,居住地的學校、單位、基層組織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並記錄相關情況。在場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采取不同於成年人的方式進行。除阻礙調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當通知父母、監護人或者教師到場。訊問可以在公安機關進行,也可以在未成年人的住宅、單位、學校或者其他適當的場所進行。如果未成年人犯罪,警察詢問時,其家庭成員必須在場。如果監護人不能到場,需要其他家庭成員,學校或親屬可以。如果沒有的話,在錄筆錄的時候壹定要說清楚。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保障未成年人行使訴訟權利和獲得法律幫助,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法官、檢察官和偵查人員承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四條應當由被詢問人核對;應該為那些不識字的人朗讀。如果記錄有遺漏或錯誤,被詢問人可以補充或更正。被詢問人確認筆錄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詢問的人民警察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被詢問人要求就被詢問事項提供書面材料的,應當準許;必要時,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詢問人自己書寫。詢問不滿十六周歲的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時,應當通知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