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家根據世界各國法律的基本特征,壹般分為五大法系:歐洲大陸法系、英美法系、阿拉伯法系、印度法系和中國法系。
中國是大陸法系。
大陸法系又稱羅馬法系、成文法系、民法系或羅馬-日耳曼法系(因為其歷史淵源是羅馬法和日耳曼法,此外還有教會法、商法和城市法)。是資本主義國家歷史悠久、分布廣泛、影響深遠的法律制度。它在歐洲大陸以法國和德國為代表,在羅馬法的基礎上,融合其他法律要素,逐漸發展成為世界性的法律體系。在大陸法系內部,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制度是不同的。壹般來說有兩個分支——以《法國民法典》為代表的拉丁分支和以《德國民法典》為代表的日耳曼分支。
民法體系的特征
(1)全面繼承羅馬法:吸收羅馬私法的許多原則和制度,如賦予某些人壹定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所有權的絕對性,取得財產的各種方式,以及某人從他人財產中享有的某些權利;侵權和合同制度;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相結合的制度。他還接受了羅馬法學家的壹整套技術方法,如公法和私法的劃分,屬人法、實體法和程序法的私法體系,財產權和債權的分類,所有權和占有權的地役權,用益權的使用,思維和推理的方式等。
(2)法律規範的編纂、抽象和概括。
(3)明確立法與司法的分工,強調制定法律的權威,壹般不承認法官的造法職能。
(4)法理學對法律的發展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法理學奠定了法典化和立法的理論基礎,如自然法理論、三權分立理論、民族國家理論等。,使法律適應社會發展需要的任務由法學家來完成。
英美法系又稱普通法系,是指中世紀以來,在英國法律尤其是其普通法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法律體系。普通法是與衡平法、教會法、習慣法、成文法相對應的壹個概念,而普通法對整個法律體系的影響最大,所以英美法系也叫普通法系。美國法源於英國傳統,但自19世紀後期開始獨立發展。它對世界法律產生了巨大的影響。英美法系的分布主要包括英國(除蘇格蘭)、美國(除路易斯安那)、加拿大(除魁北克)、澳大利亞、新西蘭、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南非和中國香港。英國法律傳統的傳播主要是通過殖民擴張實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