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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分配的有關規定

法律主觀性:

1.出讓是政府有償轉讓壹定期限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轉移壹般針對事業單位。這些單位收購國有土地,除相關稅費外,無需支付出讓金。當劃撥土地的用途和經營性質發生變化時,需要繳納出讓金,從而將土地證上的“出讓”改為“轉讓”。2.出讓是政府轉讓土地收入的壹種方式。簡單來說就是土地使用者不給錢給政府就是出讓,主要用於政府項目。轉讓就是開發商必須給政府錢,政府保證妳70年或者50年的使用權。3、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所有者將土地權利有償或無償轉讓給他人的行為。前者由國家分配給個人、單位或集體。後者是個人、單位或集體將其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其他個人、單位或集體。4.需要判斷是用於哪個方面。私人買商品房的話,土地轉讓肯定更好。但是政府的廉租房或者安置房是劃撥土地,即使購買也不影響使用權。《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以出讓和其他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費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其他費用後,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實施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30%上繳中央財政,70%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

法律客觀性: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建設占用耕地,壹年內可以耕種收獲的,由原耕種該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收回,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收回;超過壹年未開工建設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兩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土地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第八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擅自出讓、轉讓使用權或者出租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用於非農業建設的,或者將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以出讓、出租的方式交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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