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停止不法侵害的行為,給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丈夫多次傷害妻子,嚴重危害妻子健康。妻子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有“以暴制暴”的權利,而在這個過程中,也不應該對她過於苛刻,因為情況緊急,在危及她健康的時刻,她不可能靜心,她誤殺丈夫也在情理之中。
壹般來說,家庭暴力都是拳打腳踢,可能會對受害人造成人身傷害,但不應該達到輕傷的程度,否則其行為涉嫌刑事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面對家暴,妻子當然應該反抗,但丈夫侵犯了妻子的健康權。根據對等原則,妻子可以略高於丈夫對自己的傷害,如造成輕傷,但不超過必要限度。
妻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要看丈夫行為的激烈程度和緊急程度。壹般來說,丈夫的行為越激烈,危害越大,她構成犯罪的可能性就越小。兩者應該是成反比的。妻子是否構成犯罪,要結合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但如果是錯誤,筆者認為妻子不構成犯罪,因為“法律不能強迫別人做”。面對強勢丈夫實施的家暴,妻子不可能冷靜思考自己行為的方式、力度和後果。匆忙中失手很正常,但應該是意外。這種偶然行為不能在刑法中調整,否則正當防衛制度就失去了價值和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