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第二十壹條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車上人員和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限額內對被保險人予以賠償。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墊付搶救費用,並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壹)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二)事故期間被保險機動車被盜的;(3)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有前款所列情形之壹,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給受害人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國家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喪葬費和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由救助基金先行支付,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壹)搶救費用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二)機動車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三)機動車發生事故後逃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