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閥壹般每年至少校驗壹次。
壓力表壹般至少每半年檢定壹次。
《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R0004—2009
7.3 ?定期檢查周期
定期檢驗是指壓力容器停運時的檢驗和安全評級。壓力容器壹般應在投入使用後3年內進行首次定期檢驗。下壹個檢驗周期應由檢驗機構根據壓力容器的安全等級和下列要求確定:
(1)安全等級為1和2,壹般6年壹次;
(2)安全等級為三級的,3-6年壹次;
(三)安全狀態為4級的,應當監測使用,檢測周期由檢測機構確定,累計監測使用時間不超過3年;
(4)安全等級為5級的,應對缺陷進行處理,否則不得繼續使用;
(5)壓力容器的安全狀況等級應按《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進行評定。符合規定條件的,檢驗周期可以適當縮短或者延長;
(6)對於采用基於風險的檢驗(RBI)技術的壓力容器,檢驗周期應按本規程7.8.3的要求確定。
擴展數據:
《壓力容器管理制度》第五條各分廠主管設備廠長的職責。
(壹)嚴格執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本制度的規定,確保壓力容器的安全使用。
(二)監督管理本單位壓力容器的日常使用,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
(三)組織壓力容器的使用、維修、改造和檢驗計劃的檢查和安全附件的檢驗。
(四)組織壓力容器事故的搶修,組織或參與壓力容器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二十壹條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按照《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執行。定期檢驗要求應當在壓力容器定期檢驗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用戶應做好檢查準備,並配合檢查機構完成檢查。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壓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應當進行全面檢驗和壓力試驗:
(壹)兩年以上(指原用途)需要修復的壓力容器。
(2)從其他單位調入的舊壓力容器。
(三)改變使用條件,或超過原設計參數並通過強度校核的舊壓力容器。
(四)用戶對壓力容器的安全狀況有疑問的。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壓力容器管理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