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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設監理的性質和原則是什麽?

建設工程監理的性質是受項目法人的委托,依據國家批準的工程建設文件、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法律法規、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設合同,對項目的實施進行監督管理。實施原則監理單位受業主委托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時,應遵守以下基本原則:

1,公正獨立自主原則。監理工程師在建設工程監理中必須尊重科學和事實,組織各方合作,維護各方合法權益,必須堅持公正、獨立、自主的原則。業主和承包商都是獨立的經濟實體,但他們追求不同的經濟目標。監理工程師應在合同約定的權、責、利關系的基礎上,協調雙方的壹致性。

2.權責壹致原則。監理工程師承擔的責任應與業主授予的權限相壹致。監理工程師的監理權限取決於業主的授權。該權力的授予不僅體現在業主與監理單位簽訂的委托監理合同中,還應作為業主與承包商簽訂建設工程合同的合同條件。

3、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的原則。總監理工程師是工程監理全部工作的負責人。建立和完善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必須明確權、責、利關系,健全項目監理組織機構,擁有科學的運行體系和現代化的管理手段,形成以總監理工程師為首的高效決策指揮系統。

4.嚴格監督、熱情服務的原則。嚴格監理是指各級監理人員按照國家的政策、法規、規範、標準和合同對建設項目進行嚴格控制,按照既定的程序和制度認真履行職責,對承包商進行嚴格監督。監理工程師還應為業主提供熱情的服務,“應使用合理的技能,謹慎勤勉地工作”。

延伸信息《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明確規定:“建設工程監理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以及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承包單位在工程質量、工期、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進行監督。”《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如下:

1,“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以及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理,並對工程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2、"項目監理單位應派合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到施工現場。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或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壹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施工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3.“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範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平行檢查等方式對建設工程進行監理”。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建設工程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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