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沒有勞動合同的規定,參照《合同法》執行。
合同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雇傭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1,適用範圍不同。狹義勞動合同的主體是企業,聘用合同的範圍主要是事業單位。聘用合同是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產物,聘用合同制度的內容反映了事業單位聘用制度通過訂立勞動合同來實現其物質產品的生產。事業單位是從事非生產經營活動的組織,通過訂立聘用合同取得的勞動成果主要是精神產品和知識產品。
2.政府幹預的程度不同。市場主體,這不同於企業在改革中成為獨立的市場主體。國家在壹些重要方面仍然對事業單位實行宏觀管理,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編制管理。國家核撥的事業單位仍然實行嚴格的人員編制管理;(2)資金管理。(3)工資制度。事業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工資薪金主要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發放。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實行不同類型的工資制度,如專業技術人員崗位等級工資制度、專業技術人員崗位等級工資制度、專業技術人員崗位等級工資制度、藝術結構工資制度、體育津貼和獎金制度、人事崗位等級工資制度等。因此,事業單位與其員工訂立的聘用合同的內容,既體現了事業單位的意誌,也體現了國家宏觀管理的內容。
3.管理和監督部門不壹樣。根據國務院各部門的職能分工,人事部和國務院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分別對事業單位和企業進行宏觀政策指導和監督。這種制度有利於職責分工,但也有壹些弊端。在聘用合同實施過程中,有關部門的宏觀政策協調和工作配合,以及具體實施政策的差異和銜接的把握,對於推進事業單位和企業整體改革,維護社會穩定,都是非常重要的。
4.聘用合同的具體制度體現了事業單位的性質和特點。聘用合同是按照國家規定訂立的合同,雙方在訂立、變更和解除合同時,必須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