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類別:行政許可
項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主席令第34號)第七十六條1。
2.《食用菌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62號)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辦理對象和範圍: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食用菌栽培種生產經營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處理條件:
1,註冊資本65438+萬元以上;
2.經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檢驗人員65438人以上,生產技術人員65438人以上;
3、有相應的滅菌、接種、培養、貯存等設備和場所,有相應的滅菌鍋、凈化工作臺、恒溫培養箱、顯微鏡、培養皿、酒精燈和PH檢測儀等質量檢驗儀器和設施;
4.栽培種生產場地的環境衛生等條件符合農業部《食用菌生產技術規程》的要求。
申請材料目錄
1.食用菌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表(原件,壹式四份)。
2.註冊資本證明(65,438+0年內的驗資報告或當年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通過的工商營業執照65,438+0份,原件備查)。
3、菌種檢驗人員、生產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勞動部門規定的聘用合同樣式(1復印件,原件備查)。
4、設備設施清單(原件)及產權證明(復印件,原件備查。設備和種子檢驗設施的所有權必須屬於申請人,不得出租;種子檢驗設施產權證明(指檢驗室的房產證或購買證明),主要儀器設備照片。1份每份。
5.菌種生產經營場所正面彩照及詳細地址(1原件)。
6.品種特性介紹(原件1份)。
7、菌種生產經營質量保證體系(原件1份復印件)。
辦理程序和時限:
申請人向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主管部門按照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進行實地考察。符合許可條件的,予以批準;不具備許可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1,法定時限:20個工作日(不含現場勘查時間)。
2.承諾時限:14個工作日(不含現場考察時間)。
建議妳咨詢壹下妳們省農業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