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壹十壹條* * *收養關系自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建立而消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四條監護人的職責是代表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人的,由下列有監護人資格的人依次擔任監護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弟姐妹;
(三)其他個人或者組織願意擔任監護人,但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的。
第三十六條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資格,采取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指定監護人:
(壹)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不履行監護職責,拒絕將部分或者全部監護職責委托給他人,致使被監護人處於危急狀態的;
(三)其他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37條父母、子女、配偶等。對被監護人負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的,被人民法院取消監護人資格後,應當繼續履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