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局成立之初,國有土地管理的法律多達2000部,缺乏系統性、壹致性,有時還相互矛盾。65438-0976年,美國國會頒布了《聯邦土地政策與管理法》,緩解了美國國有土地管理的法律混亂。在《聯邦土地政策和管理法》的指導下,土地管理局對國有土地進行管理。在這個法律框架中,《聯邦土地政策和管理法》是最全面的法律,土地管理局對國有土地的所有管理都必須遵循這壹法律。認識到國有土地的重要價值,國會在《聯邦土地政策和管理法案》中宣布,土地管理局管轄的土地所有權在正常情況下將保持國有產權,並將綜合利用作為國有土地管理的基本原則寫入這部法律,並明確規定“國有土地及其資源價值的多目標管理”將是最能滿足美國人民當前和未來對土地資源需求的基本原則。
《聯邦土地政策與管理法》頒布於1976年,是美國公共土地保護和利用的壹部重要的綜合性法律,確立了美國公共土地的規劃和管理制度以及公共土地的出售、收回、購買、交換和有償使用原則。《聯邦土地政策和管理法》於1976年頒布,通過了1978、1984、1988、1990、1991、1992。《聯邦土地政策與管理法》規定,公共土地上的資源(包括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必須做出相應的土地利用規劃,不能與聯邦和州的規劃相沖突。公共土地的管理必須考慮多種用途和需求,必須保護環境和生態。《聯邦土地政策和管理法》規定,除了根據1716條款交換的土地,除非部長知道相關公共土地上沒有已知的礦權,否則部長宣布轉讓土地權時,地下礦權必須保留給美國(聯邦政府)。此外,《聯邦土地政策和管理法》還明確規定,在頒發與土地(權益)處置有關的相關專利或其他文件時,必須包括確保土地正當使用和保護公共利益的條件和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