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什麽是融資擔保?
(壹)事物的保證
主要表現在對項目資產的抵押和控制,包括對不動產(如土地、建築物等)的抵押。)和有形動產(如機器設備、產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以及無形動產(如合同權利、公司銀行賬戶、專利權等)擔保權益的設立。).如果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債權人可以對抵押物行使權利,以清償其債權。有兩種形式的安全性:
抵押是指以提供擔保為目的,將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債權人(抵押權人),但附有壹個明示或暗示的條件,即在債務人履行義務後,資產的所有權應再次轉移給債務人。
保證。這種形式不要求轉移資產和權利的占有或所有權,而是要求債權人或債務人之間達成協議。
(二)人的擔保
承諾以法律約定的形式作出,保證人對債權人承擔壹定的義務。義務可以是次要的法律承諾,即如果擔保人(主債務人)不履行對債權人(擔保的受益人)的義務(在違約的情況下),必須承擔擔保人的合同義務。
項目投資者充當擔保人。項目投資者通過建立專門的項目公司來運作項目和安排融資。
使用與項目有利益關系的第三方作為擔保人。
二、融資性擔保公司清償債務的範圍是什麽?
代為償還的範圍以《債權債務合同》所涉及的債務為準。
(壹)經監管部門批準,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資性擔保業務:
1,貸款擔保;2.票據承兌擔保;3.貿易融資擔保;4.項目融資擔保;5.信用證擔保;6.其他融資擔保業務。
(二)經監管部門批準,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兼營以下部分或全部業務:
1,訴訟保全擔保;2.投標保函、預付款保函、工程履約保函、最終付款保函等其他履約擔保服務;3.與擔保業務相關的融資咨詢、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4.以自有資金投資;5.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三)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為其他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擔保責任提供再擔保,辦理債券發行擔保業務,但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近兩年無不良違法違規記錄;2.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其中,從事再擔保業務的融資性擔保公司除應當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具備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6,543.8億元,且開業兩年以上。
(四)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1,存款吸收;2.發放貸款;3.受委托發放貸款;4.委托投資;5.監管部門禁止的其他活動。融資性擔保公司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三。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業務範圍是什麽?
經監管部門批準,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從事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資性擔保業務:
(1)貸款擔保;
(2)票據承兌保函;
(3)貿易融資擔保;
(4)項目融資擔保;
(5)信用證擔保;
(六)其他融資性擔保業務。
融資性擔保公司是指依法設立並從事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當擔保人不履行所欠債權人的融資性債務時,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