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浙江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辦法》
第壹條為了建立健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是指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裁量幅度內,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決定是否予以處罰、給予何種處罰、給予何種處罰、給予何種處罰幅度及其具體適用的詳細、量化的標準。
第三條制定和適用行政處罰裁量標準,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公開、合理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工作的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
第五條省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應當由本系統實施的行政處罰進行梳理,對可以細化、量化的裁量事項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國家有關部門已制定本制度裁量基準的,可以不再制定。
下級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參照上級行政處罰的裁量標準,也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進行細化、量化。
依法受委托實施行政處罰的組織可以擬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但應當報委托機關批準並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