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人必須是本案當事人,並提交有效身份證件和填寫身份證號碼。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代理人身份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刑事申訴案件的代理人應當是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依法是當事人的近親屬。可以委托律師進行投訴。
國家賠償和執行案件的代理人是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近親屬或者其所在社區、單位、有關社會組織依法推薦的公民。
(二)投訴人應當提交的材料。
1.投訴人應當提交投訴書和其他材料。
投訴書應明確說明: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的基本情況。當事人是自然人的,應當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有效聯系方式。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寫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住所、姓名、職務和有效聯系方式。應當寫明判決書、裁定書,原審調解書的法院名稱、案號,再審法院生效裁判文書、案號的法律情況和具體理由,請求理由和上訴的依據。
申訴人應當在起訴狀上簽名或者蓋章,並註明提交法院的日期。
2.生效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原件,或者經核實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副本,如果是二審、再審判決,應當同時提交,或者經核實的副本。
3.投訴人的身份證明或營業執照復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委托他人代為投訴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4.原審過程中提交的主要證據的復印件。
5.支持上訴所依據的法律情況和上訴請求的證據。
信訪人應當將身份證明、有效法律文書和相關證據材料制作成電子文本格式上傳至信訪平臺。
法律依據:《信訪條例》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當做好信訪工作,認真辦理來信來訪,聽取人民群眾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暢通信訪渠道,為信訪人以本條例規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提供便利條件。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投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