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如果雙方自願發生性關系,不構成強奸罪,否則構成強奸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成年人是否與已滿16周歲但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少女發生性關系,應具體分析。如果雙方完全自願,不構成犯罪,不需要承擔刑事法律責任,但會受到道德上的批評。因流產等自願性關系造成女方身體損害,導致女方不育的,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違背女方意願與其發生性關系,涉嫌犯罪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強奸罪是指在違背被害人意誌的情況下,以暴力、威脅、傷害等手段強迫被害人發生性關系的犯罪行為,依法認定。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女性性權利不可侵犯,即女性根據自己的意誌決定正當性行為的權利。犯罪的對象是所有女性。強奸罪在客觀上必須存在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婦女處於無力反抗、不敢反抗、無反抗意識的狀態,或者利用婦女的無知、無反抗能力實施奸淫的行為。所謂暴力手段,是指對被害人身體非法行使有形權力的手段,即直接對被害人采取的措施,如毆打、捆綁、塞口、窒息、按下等。,危及人身安全或人身自由,使女性不敢反抗。十六歲的女性有判斷能力,如果自願,不構成強奸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壹)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二)強奸婦女,強奸多名幼女的;(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或者強奸幼女的;(四)輪奸二人以上的;(五)強奸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對幼女造成傷害的;(六)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第二百三十六條之壹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與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的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