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辦規定,可享受離退休勞動模範榮譽津貼的省(部)級以上先進生產者(工人)的範圍是指:
1.建國以來以國務院名義命名表彰的,享受全國勞動模範待遇的;
2 .國務院各部、委、辦和省政府在表彰中,明確規定可以享受省(部)級勞動模範、省(部)級先進生產(工作)者的待遇;
3.1956至1964、省級先進生產者(工人)是指浙政辦規定的省級先進生產者(工人),包括本期省級先進統計師、1958年度文教戰線社會主義建設積極分子、全省農業人口系統省級先進工作者。
法律依據:
公務員獎勵規定(試行)
第十條
對在本職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和貢獻的,應當給予獎勵。給予嘉獎和記三等功,壹般與年度考核相結合。年度考核確定為優秀的,予以獎勵。連續三年被確定為優秀的,記三等功。給予二等功、壹等功和“人民滿意的公務員”、“人民滿意的公務員集體”等榮譽稱號,壹般五年壹次。對在處置突發事件和承擔特別重要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應當及時給予獎勵。其中,符合授予榮譽稱號條件的,授予“模範公務員”、“模範公務員集體”等榮譽稱號。符合獎勵條件的死者,可以追授。
第十壹條
對獲得獎勵的公務員和集體公務員,審批機關應頒布獎勵決定,頒發獎勵證書。獲得三等功以上獎勵的,授予公務員獎章,集體授予公務員。公務員和集體公務員的獎勵證書、獎章和獎牌,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樣式、規格和質地統壹制作或監制。
第十二條
對按照規定標準受到獎勵的公務員,給予壹次性獎金。其中,獲得榮譽稱號的公務員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省部級以上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待遇。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適時調整公務員獎金標準。對受獎勵的公務員酌情給予壹次性獎金,由集體作為工作經費使用。原則上不得發放給公務員個人。公務員獎勵所需經費納入各部門預算並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