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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還林的補償標準是什麽?

退耕還林的補償標準如下:

1.土地復墾補償費按實際減產前三年平均年產值計算,由企業或個人根據每年造成的實際損失逐年支付。其他土地損失補償標準參照耕地損失補償標準,減半征收;

2、賠償損失也可以根據實際損失,由修復義務人與受損單位或個人協商確定;

3、因露天開采、取土、挖砂、采石等生產建設活動直接破壞土地表層的;

4、因地下開采和其他生產活動造成地面塌陷的土地;

5、工礦企業垃圾場、尾礦庫、電廠灰場、鋼渣場、城市垃圾場等占用的土地;

6、工業汙水造成的池土汙染;

7、廢棄的水利工程、廢棄的公路(包括鐵路、公路)路基、建築物遷建等破壞和廢棄的土地;

8.其他貧瘠的荒地。

耕地開墾條件:

1.土地復墾應充分利用周邊企業的廢棄物填充采空區、塌陷區和地下采空區。將廢物用於土地復墾並傾倒在指定的土地復墾區的,廢物所有人和土地復墾區所有人均不得向對方收取費用,廢物作為土地復墾填料的使用應防止新的汙染;

2、復墾後的土地達到復墾標準,並經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行業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3、開墾農民宅基地及其附屬設施的,需提供房地產權證;開墾農民宅基地及其附屬設施用地以外的農村建設用地,需要提供土地使用證;

4、申請復墾的農村建設用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綜上所述,土地復墾應充分利用周邊企業的廢棄物填充采空區、塌陷區和地下采空區。將廢棄物用於土地復墾並傾倒在指定的土地復墾區的,廢棄物所有方和土地復墾區所有方均不得向對方收取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采取措施保證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和質量不下降。耕地總量減少的,由國務院責令組織在規定期限內開墾與減少的耕地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耕地質量下降的,由國務院責令其在規定的期限內組織整改。新開墾和整治的耕地,應當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驗收。

壹些省、直轄市由於土地後備資源不足,新增耕地數量不足以補償新增建設用地後占用耕地數量的,必須報國務院批準,減免本行政區域內的耕地數量,收回同等數量和質量的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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