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如果侵權人通過言語暴力等行為降低他人的社會評價,給其帶來精神壓力或精神損害,則構成侵犯名譽權。侵權人通過語言、文字等形式侵害他人名譽權是違法的,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侵權人承擔相應的損失。侵害名譽權的立案標準是行為人客觀上存在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且為第三人所知。侵權人有侮辱、誹謗等行為的。侮辱是指以言語或行為公開損害他人人格和名譽的行為。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從法律角度看,公眾人物提起名譽侵權之訴的主觀過錯應以行為人是否具有實際惡意為前提。即使沒有實際的惡意行為,也不應認定為侵權。侵權的客體應該是特定的人。特定人是指特定的自然人或法人。如果沒有特定的人,法律上就沒有所謂的受害者。後果是,侵權人的行為對被害人的名譽造成了嚴重損害,使被害人感受到不公平的社會壓力或心理負擔,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受到創傷。公民、法人因名譽權受到侵害要求賠償的,侵權人應當賠償因侵權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公民共同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和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對受害人的精神損害後果酌情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壹十條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和婚姻自主權。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第壹千零二十四條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或者誹謗的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名譽、才能、信用的社會評價。
第壹千零二十八條民事主體有證據證明報紙、網絡等媒體報道的內容失實,侵犯其名譽權的,有權請求媒體及時采取更正或者刪除等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