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勞動法有沒有提到公司增加超出個人職責範圍的工作內容?

勞動法有沒有提到公司增加超出個人職責範圍的工作內容?

勞動法沒有提到公司增加超出個人職責範圍的工作內容的規定。

《勞動合同違反勞動法賠償辦法》包括內容

用人單位責任違反勞動合同責任。

第二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勞動者的損失:

(壹)、用人單位故意拖延訂立勞動合同,即招聘後故意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後故意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的;

(二)、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或者訂立部分無效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者勞動合同侵害未成年工合法權益的;

(四)、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的。

擴展數據:

第三條: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補償按以下規定執行:

(壹)、造成職工工資損失的,按職工本人應得的工資、薪金,支付25%的補償費;

(二)造成職工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向職工補充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

(三)、造成職工工傷和醫療損失的,除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職工工傷和醫療待遇外,還應當向職工支付相當於醫療費25%的賠償金;

(四)、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健康造成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於其醫療費用25%的賠償金;

(5)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補償費用。

第六條用人單位招用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除承擔勞動者的直接責任外,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連帶賠償的份額不得低於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的70%。賠償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壹)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二)本條第(二)項規定的因獲取商業秘密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賠償,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執行。

勞動者違反法律和勞動合同的責任

第四條勞動者違反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壹)用人單位支付的招聘費用;

(二)、用人單位支付的培訓費,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補償費用。

第五條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事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向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 上一篇:業務收入範圍有哪些?
  • 下一篇:劉學案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本案還有哪些疑點待解?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