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天試用期無工資合法嗎?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如果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報酬,那麽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連續工作七天是違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試用期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壹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壹用人單位同壹勞動者只能約定壹個試用期。
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或者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中。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此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試用期工資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
試用期有哪些法律風險?
1.試用期內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風險:自勞動者開始在用人單位工作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勞動者超過壹年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雙方已形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時仍應支付第壹年的雙倍工資。壹旦雙方形成糾紛,用人單位就會敗訴。
2.在“試用期”內簽訂“試用期合同”
風險:如果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試用期不成立,視為公司與員工簽訂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為勞動合同期限。之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視為續簽合同。壹旦勞動者在續簽勞動合同期滿後要求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將缺乏有效的手段應對。
3.試用期內不繳納社保費用。
風險:勞動關系壹旦建立,用人單位要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試用期不是獨立於勞動關系之外的“特殊期間”,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拒絕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保障部門投訴,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特別要註意的是,《工傷保險條例》修訂後,工傷死亡賠償金額大幅提高,使得壹次性工傷死亡賠償金達到近30萬元。壹旦在試用期內發生工傷事故,導致勞動者傷亡,將導致用人單位支付數十萬元的工傷補貼。同時,《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以上知識是我對相關法律問題的回答。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員工在試用期內工作七天後辭職。如果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的行為就是違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