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勞動法對就業年齡的規定是:
第15條:禁止雇主招募16歲以下的未成年人。
文學、藝術、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第五十八條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未成年工是指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
第六十四條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井下、有毒有害和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以及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六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
第三十八條: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第四十九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
第十壹條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
年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公民,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擴展數據:
勞動法規定,勞動年齡年齡為16,男不超過60人,女不超過50人(管理崗位不超過55人)。
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國務院第364號令頒布了《關於禁止使用童工的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
根據規定,用人單位包括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不得招用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即童工;同時,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為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禁止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創業和從事個體經營活動。16歲以下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有義務確保其不被雇主非法招募。
參考資料:
禁止使用童工的規定_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