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關系法律制度。這是調整勞動關系最基本的法律制度,主要參照勞動合同法和集體合同法。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關系主要是通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來建立的。由於勞動者個人相對於企業始終處於弱勢地位,勞動合同中存在壹些不利條款,需要通過集體合同加以糾正,以改善企業整體工作條件和員工的工資福利。集體合同壹經簽訂,對企業和勞動者都具有法律效力。個人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條款相抵觸的,以集體合同為準。
2、勞動標準法律制度。主要指國家制定的關於勞動者最基本工作條件的法律法規,包括最低工資法、工作時間法、勞動安全衛生法等。其目的是改善勞動條件,保障勞動者的基本生活,避免人員傷亡。勞動標準是強制性規範,用人單位必須遵守。
3.勞動力市場法律制度。主要是指規範勞動力市場和促進就業的法律制度,包括就業促進法、職業培訓法和就業服務法。就業是民生之本,促進就業是現代國家的基本責任。國家必須采取各種宏觀調控措施,創造就業機會,實現勞動者充分就業。
4.社會保險法律制度。它主要是為保障勞動者的基本生活條件和提高其生活質量而規定的,包括養老保險法、醫療保險法、失業保險法、工傷保險法、生育保險法等等。
5、勞動權利保護和救濟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勞動監察法和勞動爭議處理法。由於勞動關系的身份屬性,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著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用人單位往往忽視甚至侵害勞動者的勞動權利。因此,勞動監察對勞動法律制度的實施和勞動者勞動權利的實現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在勞動關系的存在中,勞動爭議是不可避免的。關鍵是要建立有效的解決勞動爭議的制度,作為解決爭議、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最後壹道屏障。目前,我國勞動爭議處理包括調解、仲裁和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壹條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請點擊輸入圖片說明(最多18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