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員工在連續工作1年後,往往會跨年度,所以在計算其第壹次帶薪年假時,應該進行換算,即(當年在本公司剩余日歷天數為365天)×員工本人全年應享受的年假天數;同樣,對於離職的員工,離職當年的年假天數也要進行折算,即(當年在公司的日歷天數÷365天)×員工全年應享受的年假天數,員工離職前休年假天數較多的,不予扣除。如果換算後不算少於壹天,需要註意的是,這裏不是四舍五入,而是只要少於壹天就丟棄。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職工因自身原因書面提出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只能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其他情況下,單位應當按照職工本人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職工應休年休假天數的年休假工資(含正常工資收入)。這意味著,即使用人單位沒有征得勞動者同意安排年休假,沒有為離職勞動者休年休假,用人單位也應當按照勞動者日工資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同時,用人單位未依法安排職工休年休假、未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的,勞動行政部門可以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用人單位除應當支付年休假工資外,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的數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由此可見,無論是正式員工還是勞務派遣員工,無論是小時工還是計件工,只要連續工作壹年以上,都可以享受帶薪年休假。
法律客觀性:
第二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員工享受年休假。員工在休年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待遇。《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職工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