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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現狀

我國對土地稅制的界定存在不同觀點。比如,有學者將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房產稅、農業稅、土地增值稅等五種典型稅種稱為“土地五稅”;有學者將上述稅種歸為土地稅費。我國土地稅制的構成可以分為兩部分:主體部分是對土地及其附著物征收的稅,主要包括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契稅、房產稅和土地增值稅;明細主要包含在其他稅種中。雖然主觀上沒有征地,但客觀上起到了調節土地資源的作用。

土地使用稅的征稅範圍和納稅人

除農業用地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所有土地都屬於土地使用稅的征收範圍。

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是在我國土地使用稅征收範圍內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應稅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照規定的稅額計算征收。

土地使用稅采取幅度固定稅率。以每平方米為計稅單位,按大中小城市、縣城、城鎮、工礦區、農村確定級差稅額。立法層次低,缺乏統壹規範。

現行的幾部涉及土地稅收的法律是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其具體實施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幾部法律法規不僅立法層次低,而且在內容上留下很多空白,需要地方政府來填補。雖然這有利於因地制宜的結合,但是太多的空白造成了各地區法律適用的不壹致。在改革開放初期,這可能是權宜之計,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法律法規不壹致的弊端日益暴露:壹方面,權威性差,缺乏規範;另壹方面導致房地產市場發展不暢。影響房地產行業的健康發展。而且《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都是計劃經濟的產物,有些已經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稅收設計不合理,稅收調節力度不夠。

第壹,內外資之間、城鄉之間的稅制不統壹。比如城鎮土地使用稅只對內資企業和個人征收,不對外資企業和外籍個人征收,只對城鎮和工礦企業征收,不對城鎮以外的鄉鎮企業使用的土地征收,只對外資企業征收場地使用費。耕地占用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只在內部征收。二是中央和地方稅權劃分不明確。壹方面,地方政府只有征管權,難以調動地方積極性;另壹方面,在制定土地稅收法規時,給地方政府留下了太多的空白,不利於稅收與行政的統壹。三是部分稅種和稅目復雜,征收難度大。比如土地增值稅實行30%-60%之間的四級累進稅率,因為增值額很難計算。缺乏專業的評估師,導致實踐中難以有效征收。四是土地保有環節稅負過輕。城鎮土地使用稅采用四級稅。最高稅額僅為10元/平方米。雖然對部分土地超定額征收規定稅額3至5倍的附加稅,但實施效果並不理想,導致土地保有成本低,容易造成土地閑置浪費,難以發揮土地稅制調節財富分配的應有功能。

地稅征管配套措施不完善

我國現行的財產登記制度不完善,尤其是私有財產登記制度的缺失,導致公有財產為私有財產的違法行為,造成稅源流失。同時,與地稅密切相關的房地產價格評估體系和房地產稅評估政策也不完善。需要註意的是,以市場價值為計稅依據是土地稅改革的必然趨勢,需要定期對土地和房屋的價值進行評估,這對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稅務部門內部現有的房地產估價機構和估價人員的素質難以滿足稅收征管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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