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當事人藏匿槍支、彈藥的行為,應當構成“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犯罪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法)第壹百二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二款及其他法律、司法解釋,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參考資料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77條受到侵害,情況緊急,得不到國家機關及時保護的。如果不立即采取措施,其合法權益將受到不可挽回的損害,受害人可以采取合理的措施,如在必要的範圍內扣押侵權人的財產,以保護其合法權益;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
受害人采取不當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法)第壹百二十八條?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依法配置槍支的人非法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18號)第五條,依照刑法第壹百二十八條第壹款的規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定罪處罰: (二)非法持有、私藏火藥為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