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處分他人財產的權利,經權利人追認或者後來無權處分的人取得處分權的,那麽合同自始有效。行為人未取得處分權,權利人不予追認的,合同無效。但是,這種無效性並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在善意第三人的情況下,可以構成善意取得,從而取得處分的所有權。根據《民法典》第311條的規定,無權處分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時,所有權人原則上有權收回該不動產或者動產。但受讓人善意且以合理價格轉讓,且該不動產已經登記或者該動產已經交付的,受讓人可以取得所有權。在這種情況下,原物主可以向無權處分人主張損害賠償。
《民法典》的有效性和適用範圍;
1,民法典的地位:民法典是調整民事關系的壹般法律規範,具有廣泛的適用性和基礎地位;
2.民法典的基本原則:民法典確立了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等民事法律基本原則;
3.民法典的適用範圍:民法典規定了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4.民法典的效力層次:民法典作為法律,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等。
5.民法典的補充作用:在特定領域沒有特別法的情況下,可以適用民法典作為壹般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根據《民法》第311條規定,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的行為人後來取得處分權的,合同自始有效;行為人未取得處分權,權利人不予追認的,合同無效,但善意第三人可以構成善意取得和所有權。無權處分人將財產轉讓給受讓人的,原所有權人可以向無權處分人主張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597條
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導致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標的物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