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輕傷不負刑事責任;
2.已滿十六周歲,故意傷害他人致人輕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罪情節輕微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故意殺人或者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4.已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5、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構成輕傷依法不負刑事責任,但負有監護義務的監護人應當加強監護,必要時由政府收容;
6、輕傷在成年人承擔刑事責任,對於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不用承擔刑事責任,只有在重傷的情況下才會承擔刑事責任,而且還要嚴格教育拘留。
輕傷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故意傷害為主,致人輕傷,不負刑事責任;
2、基於殺人的故意,但由於未遂或中止,造成輕傷的,構成故意殺人罪,但同時適用未遂中止和未成年的量刑規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如下:
(壹)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的;
(二)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三)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以特別殘忍的手段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
(四)不滿十八周歲的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五)未滿十六周歲未受過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糾正教育;
(6)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