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人是否退夥,應當按照合夥協議辦理,協議約定可以退還本金的,按照約定執行。合夥公司本金的退股需要滿足相應的法律要求,比如需要全體合夥人協商壹致,造成的損失要賠償,退股前的債務要承擔連帶責任等。經其他合夥人同意,可以退夥。有按照合夥資金現有價值返還本金的約定。公司退出合夥企業有三種情況:公司盈利:如果公司盈利,我們可以按照投資額加上每年的固定回報返還退出者的股份,也可以對公司股價進行評估,返還相應的股份比例。公司扁平化:這種情況處理起來比較簡單,可以按原股返還。公司損失:可以讓對方承擔相應的損失。具體情況需要具體分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78條規定,合夥合同終止後,支付因終止產生的費用,清償合夥債務後,有合夥財產剩余的,依照本法第972條的規定進行分配。
第972條規定: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按照合夥合同的約定辦理;合夥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合夥人按照實收資本的比例分配和分擔出資;不能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和分享。
二、戒的種類有哪些?
撤回壹般分為自願撤回和法定撤回:
1.自願退夥,又稱聲明退夥,是指合夥人基於單方退出合夥企業的意願,與其他合夥人終止合夥協議,退出合夥企業的單方法律行為(包括協議退夥和通知退夥)。
2.法定撤訴又稱強制撤訴,是指基於法律規定或法定事由的自願撤訴,不以合夥人的意誌為轉移。比如伴侶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等。(包括依職權退出和開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