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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事故隱患的,應當依法采取現場處理措施。

(1)當場更正;(2)責令限期改正和責令限期達到要求;(3)責令立即停止作業(施工),立即停止使用,並立即消除事故隱患;(四)責令工人撤離危險區域;(五)責令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六)依法應當采取的其他現場處理措施。

法律分析

安全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可能導致不安全事件或者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缺陷(如電氣、消防安全隱患)。在性質上,可以分為壹般安全風險和重大安全風險。等等,可能有安全隱患)。壹是加強機械設備的檢修維護,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確保設備性能可靠、運行安全。二、所有電氣設備應防潮,保持良好絕緣,開關、閘刀和保險絲應安裝在安全位置。三、運營期間安全疏散通道、出口是否暢通;4.安全疏散通道和出口是否有明顯的消防疏散標誌和應急照明設備;五、是否配置了相應的消防器材,工作人員是否熟悉位置和用途;六、電源插座是否靠近易燃物品;七、營業結束時,要確保有人負責檢查水、電、氣等安全狀況,關閉所有電源,鎖好門窗後方可離開。上述檢查應詳細記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將刑法第壹百三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不排除有重大事故隱患,仍然冒險組織作業,造成重大傷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刑法》第壹百三十四條後增加壹條,作為第壹百三十四條之壹:“違反生產經營安全管理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確實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危險的,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壹)關閉、破壞與生產安全直接有關的監控、報警、控制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消除危險,拒不執行的(三)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從事采礦、金屬冶煉、建築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等危險性較大的生產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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