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在道路交通事故發生中所起的作用及其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壹)因壹方過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負全部責任;
以下十六種情況通常會被認定為全責:
1,前車追尾;2.變更車道時發生事故;3.倒車或者溜車後發生交通事故的;4、從道路或非機動車道駛入機動車道的;5、綠燈放行或無信號燈控制的路口轉彎車未讓直行車輛通過的;6.進入環島的車輛未給駛出或者在環島內的車輛讓路的;7、橫穿道路中心實線或孤立實線的事故;8.向相反方向行駛;9.右側超車時發生交通事故;10,超車正常掉頭、左轉或者超車的車輛發生碰撞;11,闖紅燈發生交通事故;12,有禁止掉頭的標誌、標線,在人行橫道、橋梁、陡坡、隧道發生交通事故;13,碰撞依法可以暫扣或者停放的車輛;14,開關車門引發交通事故;15,機動車進出停車場、停車泊位時,與正常行駛的車輛發生事故的;16,單方交通事故。
(二)因雙方或者雙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當事人對造成道路交通事故都沒有過錯。如果是交通事故,雙方都沒有責任。
壹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另壹方不承擔責任。
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具體規則或者標準。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在道路交通事故發生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認定當事人的責任。
(壹)因壹方過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負全部責任;
(二)因雙方或者雙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當事人對造成道路交通事故都沒有過錯。如果是交通事故,雙方都沒有責任。
壹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另壹方不承擔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應當負全責:
(壹)道路交通事故後逃逸的;
(二)故意毀滅、偽造現場或者毀滅證據的。
為逃避法律責任追究,當事人棄車潛逃、藏匿的,有證據證明其他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適當減輕責任,但同時有證據證明逃逸方有第壹款第二種情形的,不予減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