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財產執行內容的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經濟、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支付令、民事決定書、財產處罰決定書、刑事判決、裁定;
(二)仲裁機關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依法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的裁決或者調解書;
(三)公證機關制作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執行追收債務和物品的文書;
(四)行政機關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依法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的處罰決定和處置決定;
(五)承認並同意協助執行外國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和執行令;
(六)人民法院作出的承認並同意協助執行外國仲裁機構裁決的裁決。
法律文書是司法行政機關、當事人和律師在解決訴訟和非訴訟案件中使用的文件,包括司法機關的非規範性文件。
法律文件包括規範性文件和非規範性文件。壹般法律文書是指我國公安機關,包括國家安全機關、檢察院、法院、監獄或勞改場所、公證、仲裁機構等為辦理各類訴訟案件和非訴訟案件而制作的法律文書和訴訟當事人。
律師、律師事務所撰寫或代為撰寫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義的文件的總稱,即除規範性法律文件以外的所有非規範性法律文件的總稱。
廣義的法律文件是指所有涉及法律內容的文件,包括兩個方面:壹是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範性法律文件,具體指各種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二是不具有普遍約束力的非規範性法律文件,即狹義的法律文件,是指由國家司法機關、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仲裁機關、公證員和案件當事人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義的非規範性文件。
國家司法機關包括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監獄管理機關,非規範性法律文件只適用於特定的人和特定的事。
法律文書的目的如下:
1,實施法律的重要手段;
2.法制宣傳的生動教材;
3.相關法律活動的真實記錄;
4、綜合考核幹部的重要尺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四條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四)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