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陰陽合同納稅人涉及的法律問題

陰陽合同納稅人涉及的法律問題

法律分析:1,承擔行政責任。通過簽訂“陰陽合同”偷稅漏稅,壹旦稅務機關介入調查,壹旦查出偷稅漏稅的事實,根據偷稅漏稅的具體數額和情況,當事人需要補稅、繳納滯納金、罰款等行政處罰。2.承擔刑事責任。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納稅人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采取欺騙、隱瞞等手段不申報,稅務機關依法發出追繳通知書的,應當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受到行政處罰的,不追究刑事責任。但是,逃稅者除非在五年內受過偷稅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即五年內受過兩次處罰,被稅務局認定第三次偷稅,否則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壹條納稅人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或者采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前兩款行為多次實施而未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納稅人擅自偽造、變造、隱匿、毀棄帳簿、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漏報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後拒不申報、謊報納稅,或者不繳、少繳應納稅款的,為偷稅。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並處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條納稅人未繳納應納稅款,以轉移、隱匿財產等手段阻礙稅務機關追繳未繳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未繳稅款、滯納金,並處未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上一篇:法治與德治相結合的意義
  • 下一篇:使用假幣違法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