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批準擅自施工”是指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者未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補辦或者重新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違法行為,以及建設單位未經原審批部門批準或者重新審批擅自開工建設的違法行為。
建築工程驗收前批量施工不合格如何處理?如果不符合程度為重大變化,則需區分環保設施是否落實:
1.如何確定重大變更
《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四條僅從性質、規模、位置、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止汙染和生態破壞的措施等五個方面作了概括性的表述。這樣壹來,就給環保部門留下了巨大的自由裁量空間,在監管過程中也容易出現糾紛。
2.政府發布的相關判斷標準。
為進壹步規範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原環境保護部辦公廳於2015發布了《關於印發部分行業(水電等九個行業)建設項目重大變更清單的通知》;隨後在2016發布了《關於印發輸變電建設項目重大變更清單(試行)的通知》;2018制漿造紙等14個行業建設項目重大變更清單(試行)。
上述文件* * *涉及24個行業,以列表的形式量化了主要變化。
我們以平板玻璃項目為例:從規模上看,玻璃熔窯產能增加30%以上可以定義為重大變化;在生產技術方面,新的在線塗布工藝也可以認為是壹個重大變化。這樣壹來,判斷什麽是榜單中行業的“重大變革”,就有了明確的、可操作的標準。
對於清單之外的其他行業,環保部門可以參考現有標準,在監管中科學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權。
3.法律責任
(1)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不落實的,由環保部門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0萬元以上654.38+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
對上述環保設施未落實的違法行為的處理,可以理解為《條例》對批量建設此類不符合的特別處罰規定。
(2)其他重大變更屬於未批先建的監管範疇,環保部門可以適用《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壹條進行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對違法排放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處以罰款,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前款規定的罰款和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並根據汙染防治設施的運行費用、違法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或者違法所得等因素確定。
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增加第壹款規定的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種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