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主要是指政府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的公函。因為它是壹個符號,符合中國人的傳統觀念,導致它被法律確認。如《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委托他人代理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二條規定,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或者銀行賬戶的,出借單位與借款人是* * *共同訴訟人。
可見我國法律已經確立公章代表公司和單位。公章的效力可以獨立於法定代表人而獨立存在,獨立生效。公章管理應該說有壹套嚴格的規範。取得營業執照後,公章必須在公安局備案,這樣才能確立公章的合法性和唯壹性。公章丟失,要登報掛失,重新刻制,重新歸檔。公章的備案制度應該說是比較完善的。
公章法規定盡快解決弊端。
公章的問題主要來自內部,主要來自公司和單位內部對公章的管理,即法定代表人如何控制公司和單位的公章。因為法律規定公章代表公司和單位,公章的效力可以獨立於法定代表人而獨立存在,獨立生效,所以唯壹的辦法就是法定代表人每天隨身攜帶“印章”。這樣才能保證所有印章都是法定代表人的真實意思。
但是,法定代表人佩戴印章是非常不現實的,尤其是較大的公司、單位、管理層級較多的事業單位。
筆者認為應修改相關法律,降低公章的傳統地位,充分體現法定代表人的權力地位。任何只有公章而沒有法定代表人簽名的文件,未經追認無效。
歐美、港澳臺等國家和地區更註重簽單。因為簽名更獨特,更能體現真實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