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鼓勵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和中西部地區工作。
第二,鼓勵大學畢業生入伍服義務兵役。
第三,積極聘請優秀高校畢業生參與國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項目。
第四,鼓勵和支持高校畢業生到中小企業就業和自主創業。
第五,加強對貧困家庭高校畢業生的就業援助。
根據我國《關於做好當前和今後壹個時期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提出實施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促進計劃,完善覆蓋校內外各階段和就業創業全過程的服務體系,促進供需對接和精準幫扶,鼓勵高校畢業生多渠道就業。
根據我國法律,國家實行城鄉統籌的就業政策,建立和完善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引導農業剩余勞動力有序轉移就業。
(壹)實施就業優先戰略和就業優先政策,制定促進城鄉統籌就業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制定促進就業和鼓勵創業的基本政策並指導實施。
(二)制定勞動者公平就業政策並指導實施,組織制定流動就業和農村勞動力轉移政策並指導實施,制定促進困難地區就業政策並指導實施。
(三)制定公共就業創業服務全方位發展規劃和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和體系建設,制定公共就業創業服務制度,規範並指導實施,組織實施公共就業服務國家標準,參與制定人力資源服務從業人員相關管理制度,指導公共就業創業服務從業人員培訓。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的管理和發布,制定就業信息化建設規劃和規範並指導實施。
(四)制定促進青年就業和創業的政策措施、國家計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實施青年就業實習。牽頭制定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並指導實施,制定國家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規劃並指導實施。制定促進婦女、殘疾人等群體整體就業的政策並指導實施,制定就業困難人員(含零就業家庭成員和殘疾人)就業援助制度和政策並指導實施。
(五)根據分工,做好外國人來華工作。擬訂港澳臺省居民在內地(大陸)就業政策並指導實施。
(六)參與制定就業補貼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並指導實施,制定就業和失業管理辦法,指導實施就業和失業登記制度,根據部門分工承擔就業和失業統計工作,組織制定就業信息監測系統並指導實施,研究、分析和預測就業形勢和發展趨勢。
(七)承擔國務院就業工作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的相關工作。
(八)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
第二十條
國家實行城鄉統籌的就業政策,建立和完善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引導農業剩余勞動力有序轉移就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推進小城鎮建設和加快縣域經濟發展,引導農業剩余勞動力就地就近轉移就業;在規劃小城鎮時,這壹地區農業剩余勞動力的轉移就業是壹項重要內容。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引導農業剩余勞動力有序向不同城市轉移就業;勞務輸出地和輸入地的人民政府應當相互配合,改善農民工進城就業的環境和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