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應用
五名以上業主可以向社區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並填寫《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成立申請表》。
2.成立籌備小組
與小區物業協商,先成立業主委員會籌備組。
3、籌備組開展籌備工作。
籌備組開始起草業主公約,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然後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批準成立業主委員會。
4.召集業主大會會議。
會議召開前15天通知所有業主。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取集體討論或者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召開,但需要持有物業管理區域內1/2以上表決權的業主出席,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實施業主大會的部分決議。業主大會依法成立後,應當向住建局備案。
5.自選舉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業主委員會應當將下列文件向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
(1)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二)管理規定;(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4)業主大會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法律依據: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
第十四條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由業主推薦或推薦。籌備組應當對候選人資格進行核實,並根據物業規模、產權份額、成員的代表性和廣泛性等因素確定業主委員會候選人名單。
第十五條籌備組應當自組建之日起90日內完成籌備工作,並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大會自首次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業主委員會選舉產生之日起成立。
第三十壹條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由5至11的單數組成。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是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並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三)遵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模範履行業主義務;
(四)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道正派;
(五)具有壹定的組織能力;
(六)有必要的工作時間。
第三十三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文件到物業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辦理備案手續:
(壹)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
(二)管理規定;
(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四)業主大會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