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其行使基於請求權的行使。沒有請求權的行使,就沒有必要行使抗辯權。
2.抗辯權只能由法律的明確規定產生,約定的抗辯事由只能產生合同的權利,不能產生抗辯權。
3.辯護權是壹種私權,是否行使完全由當事人自己決定。不主動援引者,視為放棄;法官不得主動審查是否存在依職權辯護權。
第壹,不安抗辯權成立的條件
1.雙方因同壹雙邊合同互負債務。
2.後支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存在無法支付的現實危險。
3.有履行順序並享有不安抗辯權的壹方是先履行義務的壹方。
4.先履行債務的義務人必須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對方不能履行債務。
5.第壹履約方的債務已經到期。
6.履行義務後未提供擔保。
二、特點
1.抗辯權的客體是請求權,請求權只能是具有財產內容的抗辯權。民事權利按其功能可分為請求權、抗辯權、支配權和形成權四種類型,其中請求權的客體是被請求人的贈與行為,支配權的客體是被支配的客體如物、智力成果、人身利益等。,形成權的客體是民事法律關系本身,抗辯權的客體是他人的請求權,這是由抗辯權的功能所決定的,因為抗辯權是對抗他人請求權的壹種。
2.防禦權是防禦性的權利,而不是進攻性的權利。只有壹方行使請求權,另壹方才能進行抗辯,否則“對抗”就無從談起。
3.抗辯權的有效行使是請求權效力的阻礙。它不否認相對人的請求權,也不改變或消滅相對人的權利。
第三,抗辯權的分類有助於進壹步理解抗辯權的含義和特征,理論上可以從不同角度對抗辯權進行分類。
1.抗辯權根據是否從屬於主債權而存在,可分為獨立抗辯權和從屬抗辯權。
2.抗辯權根據行使的力度可分為永久抗辯權和臨時抗辯權。
3.抗辯權根據是依照法律規定還是依照當事人的約定而生,可以分為法定抗辯權和約定抗辯權。法定抗辯權是指當事人對法律明確規定的請求權提出異議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在對方履行之前,壹方有權拒絕履行請求。債務履行不符合合同約定時,壹方有權拒絕另壹方相應的履行請求。
第五百二十六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先履行債務。壹方不履行債務的,後壹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如果甲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乙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