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六章:固定支付
第八十九條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應當向對方支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作為價款或者收回。支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壹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九十條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應當在定金合同中約定定金支付的期限。
定金合同自定金實際支付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壹條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物的百分之二十。
擔保法解釋
不及物動詞首付款部分的說明
第壹百壹十五條當事人約定支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的擔保的,支付定金的壹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取定金的壹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壹百壹十六條當事人約定將支付定金作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的重要條件的,支付定金的壹方不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經履行或者主要部分已經履行的,不影響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第壹百壹十七條定金支付後,支付定金的壹方可以解除主合同,並按照合同的約定損失定金,收取定金的壹方可以解除主合同,並支付雙倍定金。主合同終止後的責任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
第壹百壹十八條當事人交付了留置款、保證金、定金、合同款、定金或者定金,但未約定定金性質,當事人主張提存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壹百壹十九條實際支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定金合同;收取定金的壹方提出異議,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第壹百二十條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可以適用定金罰則。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如果壹方未能完全履行合同,則應根據未履行部分與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收取定金違約金。
第壹百二十壹條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物金額百分之二十的,對超過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壹百二十二條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故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因合同關系以外的第三人的過錯導致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適用定金罰則。受定金處罰的壹方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