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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開庭審理壹般需要多長時間?

我國法院審理沒有時間限制,只要在審理期限內審結案件即可。但根據實際情況,壹般來說,壹次審判大概需要1到2個小時。如果壹個案件的權利關系比較簡單,壹般壹個小時左右就可以完成。復雜的話,需要1小時到2小時,或者2小時以上。

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開庭時間,但規定公訴案件普通程序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內判決,至遲不超過三個月;自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六個月內宣判;簡易程序應在20天以內,最多可延長至壹個半月;快速辦理的,應當在十日內,最長不超過十五日。

1,簡易審判(案情簡單,爭議不大)必須在立案後5日內送達對方,給對方15日答復。到期後可以開庭,3個月內結案。

2.普通程序審理(案情復雜、爭議較大或案件標的物爭議較大、案件影響較廣)必須在立案後5日內送達對方當事人,給予對方當事人15日的答辯期,30日的舉證期(15日的答辯期可以覆蓋)。舉證期滿後,可以開庭,6個月內結案。如果案情特別復雜,可以向我院院長申請延期。

1.壹般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為3個月,特殊情況需經院長批準可適當延長。2、但從立案到審理,原則上不能超過3個月。3,可以去立案庭咨詢,是否因為證據不全而未立案,法院收到材料不代表同意立案。我國法律沒有規定受理民事案件後開庭的具體時間,但壹般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人民法院立案後,應當在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收到後應當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原告,然後組成合議庭或者確定獨任審判員。同時,原被告還需要協商或者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壹般在30日左右,舉證期限最多可以延長兩次。並且可以在審判前安排證據交換。對於壹個案件需要開庭多少次,沒有硬性規定。主要看案件的復雜程度,是不是重大或者疑難案件。以案件事實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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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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