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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不及時繳納為什麽要交滯納金?

因為這是法律。

根據《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以所欠款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九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社會保險基金、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壹)不履行社會保險法定職責的;

(二)未將社會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的;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時繳納社會保險待遇的;

(四)丟失或者篡改繳費記錄、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等社會保險數據、個人權益記錄的;

(五)其他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

擴展數據

壹些地方政府也有規定,比如深圳:

根據《關於欠繳社會保險費加收滯納金的再次提醒》

各用人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自2011年7月起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我局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 ‰的滯納金。要求所有用人單位遵紀守法,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特此提醒

附件:滯納金計算示例

滯納金的計算公式:滯納金=未付金額×0.5‰×未付天數。

1.某用人單位6月份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2010000元,截至6月30日未足額繳納。如果是2012年7月前支付的,應支付10005元,如2065405元。

2.某用人單位於2065438年6月15日為員工申請繳納2065438年4月+02日的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為5000元,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為900元,則截至15年6月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滯納金為900+900 × 0.5 ‰×。

深圳政府網-關於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又壹次提醒

中央人民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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