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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網貸監管條例有哪些?

1.p2p網貸有哪些規定?

2065438+2006年8月24日下午,銀監會發布《個人對個人借貸中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

根據《暫行辦法》的總結,我們梳理了幾個核心監管內容:

1,小分散也考慮到了信息中介和投資者的風險。

2.網貸的定位還是傳統金融的補充。

3.對出借人沒有限制。

4.風險準備金沒有經過仔細討論。

5.十二條監管紅線變成了十三條。

《辦法》在“負面清單”中新增壹項,即明確禁止P2P進行債權轉讓,即P2P不得從事資產證券化業務或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托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實現債權轉讓。另外,取消了禁止關聯交易,變成了禁止自負盈虧和變相自負盈虧;也禁止線下開店,禁止線下宣傳和融資推廣。

6.自動競價模式還是可以的,前提是投資人授權。

7.經營範圍為點對點借貸信息中介。

8.過渡期為十二個月。

9.投資者保護制度將逐步引入。

10,地方金融辦備案可能在專項整治之後。

二、中央對p2p的規定?

2016年8月24日公布的《個人對個人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對個人對個人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作出如下規定:

點對點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自負盈虧,不得提供擔保或保證出借人本息。不得拆分融資項目,不得銷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托產品等金融產品。不搞股權眾籌,不搞實物眾籌。不得吸收公眾存款;不建立資產池;網貸機構具體金額應該以小額為主。

《暫行辦法》允許網貸機構引入第三方機構擔保或與保險公司開展業務合作。對網貸業務活動實行負面清單管理,不得開展類資產證券化形式的債權轉讓。此外,網貸機構應充分披露借款人和融資項目的信息。

3.p2p網貸涉及哪些法律法規?

壹、P2P網貸平臺運營和收費的法律依據:

1.《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訂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2.《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條規定,行紀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

二、投資者和借款者借款的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9條規定,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

2.《合同法》第22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關於限制借款利率的有關規定。

擴展數據:

分類:計劃合同和總合同

任何根據國家經濟計劃直接簽訂的合同,都叫計劃合同。如企業法人根據國家計劃簽訂的購銷合同、建設工程合同等。

普通合同,也稱計劃外合同,不是以國家計劃為基礎的。公民之間的契約是典型的無計劃契約。中國經濟體制改革以來,計劃合同日益減少。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計劃合同已經被控制在很小的範圍內。

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雙務合同是雙方都承擔義務的合同,雙方的義務和權利是相互聯系、互為因果的。如買賣合同、承包合同、委托合同(無償和有償兩種)和保管合同(無償和有償兩種)。

單方合同是指只有壹方承擔義務,另壹方只享有權利的合同。贈與(唯壹的純免費合同)、自然借貸(免費和有償都有)等合同是典型的單方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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