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者從第壹個月的第壹天至第三天工作的,加班工資不得低於本人日工資的三倍;
2.在其他休息日工作且單位未安排補休的,加班工資不得低於日工資的兩倍。
3、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
加班工資計算公式: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每月帶薪天數。
每月帶薪天數= (365天-104天)÷65438+2月= 21.75天。
工作日加班:月薪÷21.75÷8×加班小時數×1.5倍;
周末加班:月薪÷21.75÷8×加班小時數×2次;
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3次。
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應根據以下原則確定:
1.勞動合同明確約定勞動者月工資的,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所在崗位對應的月工資確定;實際表現與員工合同不符的,按照員工崗位對應的月工資確定。
2.勞動合同未明確約定勞動者的月工資,集體合同約定了崗位對應的月工資的,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勞動者對應的月工資確定。
3.勞動合同或者集體合同對勞動者月工資沒有約定的,按照《關於用人單位支付職工工資有關問題的規定》確定。
法律依據:
“國定假日和紀念日”
第二
所有公民的假期:
(1)元旦放假1天(10月1天);
(二)春節,放假3天(正月初壹、初二、初三);
(3)清明節,放假1天(農歷清明當天);
(4)勞動節,放假1天(5月1天);
(5)端午節,放假1天(農歷端午節當天);
(7)國慶節,放假3天(65438+10月1、2、3)。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