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成分如下:
1,主體是負有刑事責任的自然人或單位;
2.主觀上是故意的;
3.客體是國家食品衛生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數人的健康權利;
4.客觀上,行為人違反了國家食品衛生管理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是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
對非法使用地溝油的處罰如下:
1.使用廢棄食用油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使用廢棄食用油或者銷售廢棄食用油將構成犯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2.使用地溝油造成人體健康損害或者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使用地溝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4.當事人銷售明知是摻有有毒、有害原料的商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在銷售的商品中混入有毒、有害的原料,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綜上所述,未經許可經營特許、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限制交易的商品或者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經營行為,都將受到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四十三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144條
生產、銷售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有毒、有害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壹百四十壹條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