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珍稀野生動物受法律保護,使用可捕殺的野生動物是違法的。國際上對野生動物的定義是指未經人工飼養,生活在自然環境中的各種動物。學術界普遍認為,生活在自然自由狀態或來自自然自由狀態的各種動物,雖然經過短時間的馴化,但並沒有進化和變異。世界野生動物分為瀕危野生動物、有益野生動物(有益於農、林、牧、保健的動物,如食肉鳥類)、經濟野生動物和有害野生動物。亂吃野生動物的陋習是亂獵野生動物現象的重要原因。亂捕濫獵的野生動物被賣給飯店、酒店,用於制作菜肴和食品牟利,不僅對野生動物種群造成嚴重破壞,敗壞社會風氣,而且由於許多野生動物往往攜帶各種疫源性疾病,成為公共衛生安全的重大隱患,社會各界反映強烈。野生動物的概念不僅指自然狀態下的野生動物,還包括除畜禽以外的所有人工飼養的動物。所以同樣的動物,如果捕食的是自然野生狀態,可能會觸犯法律,但是如果人工養殖就沒有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壹條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狩獵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違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法規,以食用為目的,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在野外環境中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